(轉人事室4月12日通知)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41條規定相關資料
旨揭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
基於政府整體財政調度及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,
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,改為按月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。另配合軍、
公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放之施行期程
確認後,依旨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,另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。
二、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。
如有任何疑問可來電洽詢(
人事室給與組專員黃菁萍,電話:06-
2757575轉50882)
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、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.odt
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」第34條、第41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.pdf
教育部修正條文令.pdf
教育部來函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