旨揭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將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發給,由每六個月發給1次改為每月發給1次。另明定於考試院未發布命令前,仍按原規定發給,即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,其後仍按每六個月發放一次(每年1月及7月16日發給)。
二、月撫慰金係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,爰配合改為按月發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