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國立成功大學長青聯誼會組織章程
民國81年05月30日第1屆會員大會訂立通過
民國94年10月06日第7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民國102年10月30日第11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民國113年1月11日第15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條 名稱:國立成功大學長青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宗旨:本會以國立成功大學退休教職員工之聯誼、互助及宏揚校譽,
並推展終生學習與保健為宗旨。
第三條 組織:
一、會員:凡國立成功大學退休教職員工為當然會員。
二、委員:置15人,候補委員5人,由會員大會就委員會推薦名單或
會員個別推薦選舉產生。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
三、幹部:置會長1人、副會長2人,另為推動會務工作需要,得分
設 「文書」、「財務」、「活動」等組,每組置組長1人
, 幹事、 義工等若干人分工辦事。並得視業務需要聘任
會 務顧問。
四、榮譽會長:卸任會長得經委員會決議通過,禮聘為榮譽會長 ,
以表 彰 其對推動會務之貢獻。
第四條 會議暨會務工作人員:
一、會員大會:每2年召開1次,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二、委員會議:每年至少召開1次,審議年度工作計畫與幹部人事聘
案等。
三、會長由委員會議選舉產生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1次。副會
長、 會務 顧問、組長等幹部,由會長提請委員會議同意聘任;
其餘人 員由 會長 聘任之。
以上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五條 經費來源:
一、會員免繳會費。
二、本會按工作計畫,由會長簽請學校補助經費核實核銷。
三、由本會會員及本校校友暨校友經營之企業機構樂捐。
四、其他。
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大學路1號 (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)。
第七條 行政暨相關設施得請學校有關單位支援。
第八條 本會之終止:
一、學校明令解散時。
二、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同意
解散時。
第九條 本會組織章程由委員會議研議,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
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