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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轉人事室4月12日通知)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41條規定相關資料

 

旨揭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基於政府整體財政調度及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,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,改為按月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。另配合軍、公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放之施行期程 確認後,依旨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,另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。
 
二、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。
 
如有任何疑問可來電洽詢(人事室給與組專員黃菁萍,電話:06-2757575轉50882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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