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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轉人事室4月12日通知)檢送公務人員退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規定相關資料

旨揭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將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發給,由每六個月發給1次改為每月發給1次。另明定於考試院未發布命令前,仍按原規定發給,即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,其後仍按每六個月發放一次(每年1月及7月16日發給)。

二、月撫慰金係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,爰配合改為按月發放。

如有任何疑問可來電洽詢(人事室給與組專員黃菁萍,電話:06-2757575轉508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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